针对各地方公平竞争审查执行标准不一、审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并进一步明确红线底线。
据市场监管总局介绍,将于今年4月20日起正式施行的《实施办法》,共48条,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框架下,对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等方面有所细化,便于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规范适用。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陈兵对中国企业报表示,总体来看,《实施办法》正构建“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机制,并通过地方创新实践与制度衔接,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在陈兵看来,《实施办法》的创新性不仅体现在规则的细化上,更体现在程序的优化与监督的强化上,多措并举,确保制度有效落实。
明确审查红线
通俗来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防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而进行的事前审查制度。
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最早出现于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中。
此后,这一制度在机制、标准、程序等方面逐年得到发展与完善。2022年6月,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中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是在这时被上升为一项法律制度。
2024年8月1日,由国务院出台的《条例》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其中提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事实上,在《条例》正式施行前,有地方已先行出台制度条例。比如,北京市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2023年12月发布《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4年5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布《浦东新区深化公平竞争审查若干规定》……然而,这些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本地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审查,且地域性较强,差异化明显。
对此,陈兵向中国企业报指出,此前,地方出台地方性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但各地规则存在差异,执行力度不一,导致全国范围内政策协调性不足,“地方试点虽具创新性,却存在审查标准差异,导致跨区域市场主体面临合规成本叠加。”陈兵说。
在3月1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表示,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审查标准的把握非常重要,这既关系到《条例》落实的有效性,也关系到《条例》执行的统一性。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也指出,《条例》自去年8月正式施行以来,由于行政法规层面的规定较为原则,起草单位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疑惑和问题,亟须细化有关规定。
在该场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坦言,从《条例》落实情况来看,有的地方存在对审查范围把不准、审查责任压不实、审查能力跟不上等问题。
《实施办法》也对此作了针对性的规定。中国企业报注意到,对于不同地区存在的执行差异性,《实施办法》中将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明确各项禁止性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
比如,《实施办法》将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细化为要求或者暗示,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通过奖励性或者惩罚性措施限定交易等5种不得实施的具体行为。
“《实施办法》将地方经验上升为全国统一的66项具体审查标准,强化了制度约束力。”陈兵向中国企业报指出,《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地方试点走向全国统一实施,通过统一规则、强化监督、提升治理能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陈兵表示,《实施办法》在强化了同《反垄断法》衔接的同时,系统化规定了整改、约谈、书面提醒等处置措施,强化监督保障,以促进《审查条例》在各地落实。
他补充道,《实施办法》注重与现有政策的衔接协调。比如,进一步细化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求,禁止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审批程序的内容,确保政府干预的边界清晰,避免“隐性清单”架空市场准入开放承诺。
规范各地招商竞争活动
在地方性的招商活动中,不正当竞争一度是“不予说明”的操作模式。地方政府为吸纳更多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因而催生了诸多违规性让利活动,如中央、地方多部门在政策文件中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行为”。
市场监督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罗文在《求是》发文提到,在招商、招标等领域,不正当公平竞争现状的存在。他指出,当前,各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还不平衡,特别是在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问题仍时有发生。
罗文认为,综合治理上述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效,加力做好政策措施源头治理,强化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确保政府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在前述发布会上,周智高也提到,《条例》禁止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但有的地方在出台经济促进、招商引资等政策时,对这一要求把握不准,有的搞变通、“打擦边球”,也有的“一刀切”,一律禁止财政奖补行为,“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准确的。”
周智高表示,这次出台《实施办法》,一方面规定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另一方面明确了“特定经营者”的内涵,即“在政策措施中直接或者变相确定的某个或者某部分经营者,但通过公平合理、客观明确且非排他性条件确定的除外”。
陈兵观察到,《实施办法》里,明确了“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合理实施期限”等例外条款的具体含义,“防止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例外规定。”
明确了地方财政奖补的红线后,意味着依赖优惠政策吸纳招商引资资源的地方政府,需要重新梳理招商格局。
如何破局?陈兵向中国企业报指出,短期来看,地方政府需要健全完善本地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全面清理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在此过程中,部分地方可能会出现“阵痛期”,“清理违规返税政策将直接导致部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依赖返税政策的企业可能因优惠取消而迁移至其他仍有政策空间的地区,进一步加剧地方财政压力。”
陈兵提到,这些地方政府需重新设计合规的招商政策,例如转向基础设施投资、优化政务服务等非财税手段,短期可能面临招商效率下降的问题。
而从长期来看,他认为,对《实施办法》细化规则的执行,将会倒逼地方政府从单纯“拼补贴”向“拼服务”转型,促使地方提升综合竞争力,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中地方政府通过研发补贴、人才引进等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政策吸引优质企业。
除此之外,还“有助于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减少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陈兵认为,通过禁止差异化财政奖补,消除因地方政策导致的资源配置扭曲,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当然,企业在选择投资地时也会更关注市场潜力、产业配套等长期因素,而非短期税收优惠。
中小微企业迎来利好
在破除地方保护方面,中国企业报注意到,《实施办法》中对政府采购以及招标工作要求还进一步明确:不得要求优先采购本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及注册地址等作为招标、加分条件,并不得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也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等。
“目前来看,这对跨区域经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是个显著利好的消息。”陈兵向中国企业报指出,《实施办法》明确禁止地方政府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如限制外地企业注册、优先采购本地产品等),为跨区域经营企业扫清了制度障碍,并且通过严格限制地方性税收优惠竞争、清理违规返税政策,企业无需为获取政策红利而频繁迁移注册地或设立分支机构,减少了合规成本与经营不确定性。
同时,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实施办法》禁止地方政府通过所有制形式、注册资本等条件限制市场准入。在陈兵看来,这意味着,中小微企业有了与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同台竞争的机会,中小微企业可更公平地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获得更多市场机会。
除此之外,陈兵认为,健全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还有利于创新驱动型企业的发展,公平的市场环境、高效的资源配置能推动创新成果顺畅落地,加速前沿技术的商业化应用,促进企业摆脱“内卷式”竞争。
至于如何确保《实施办法》在实践中出现执行偏差,陈兵建议,后续重点需要强化监督机制的落实,加强外部监督。比如,在健全责任落实机制方面,可以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明确奖惩措施,增强制度刚性;同时,畅通监督举报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举报平台,确保举报处理透明高效。
在事后的处理方面,陈兵提到,一方面要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对拒不整改的地方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公开典型案例以形成震慑。另一方面,借助并优化区域协作机制,对区域产业协作较强的区域如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可考虑加强区域间的公平竞争审查协作机制。
来源:中国企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