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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 论刑事值班律师制度

    中经网  2022-10-13 12:24     浏览量:136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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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主任蔡秀玲、科员于廷超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逐渐以审判为中心,在我国司法人权保护得到了不断完善、提高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的兴起,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慢慢地在我们的视野中出现。2018年,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正式构建且将其添加到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将其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在全国各地的看守所所内基本完成律师站点的设立,一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可以寻求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不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身份,也不具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但值班律师制度在刑事诉讼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刑事值班律师制度的细致研究便显得极为重要,尤其是该制度在我国施行时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及需要完善之处,本文主要讲述刑事值班律师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原因和在我国确立发展的过程及其价值,研究刑事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运行障碍。介绍国外刑事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现状与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诉讼权利

    一、刑事值班律师制度概述

    (一)刑事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

    值班律师是适应司法程序需要的一种新型服务。这个职业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产生的。这种制度起源于英国,之后流传于日本、加拿大等国家。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包括两种形式:警察值班律师计划和法院值班律师计划。在日本,这一制度最初是为了加强这一时期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增设职务律师制度,不仅是我国法治水平提高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的结果。

    (二)刑事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沿革

    刑事值班律师制度在英国兴起,英国建立并将其称之为值班律师计划,为何该制度会在英国最先兴起?我们需要谈到值班律师制度的本源——法律援助制度。该制度也最早产生于500年前的英国,应当时的英国国王要求,律师必须免费为那些贫穷且无法聘请律师的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当时其本质是一种慈善行为,直到20世纪40年代末,由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兴起,在大多数国家纷纷出资的干预下,现代法律援护制度逐渐初具雏形,由于国家的出资,无偿的法律援助也具有一些权力,从严格上来看英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第二发展阶段才是值班律师制度真正的形成的缘由,而且其也形势迅速的发展起来,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奥地利学者安坦.蒙吉尔的“法律社会主义思想”当时欧洲各个国家对其司法部门行政部门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并深受安坦.蒙吉尔思想的影响,而且在当时的诉讼过程中不平等的当事人地位愈发严重并逐渐显露出弊端。所以大多数的立法者认识其中不足并应该予以消除,同时在当时全世界范围资产阶级的兴起下,资产阶级意识到人权观念的重要性。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英国的法律援助案件和被援助人员的数量大量增加,导致法律援助费用开支每年增长迅速,并且政府的预算越来越少,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慢慢发现值班律师制度可以减少并解决国内对法律援助的支出问题又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最大化保障。并且出现了两种形式的制度,一是警局值班律师计划,二是法庭值班律师计划。之后其他各国也建立了其本国特色的刑事法律值班律师制度,加拿大的电话咨询服务、法院值班、其他延伸服务。新西兰的值班律师特指法庭值班的律师。澳大利亚在其地方法院和监狱都设立了值班律师办公室,同时在被追诉人有被加以刑罚或案件紧急的可能性时,值班律师可以继续提供及时的出庭服务。

    随着世界各国的刑事值班律师制度的逐渐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值班律师制度也在我国建立起来。自1994年初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开始建立提出,再到2003年颁布并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制度频频让我国的社会各界发起重视。并且开始探索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途径。虽然相对于英美等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起步较晚,但是在短短的十二年间从单一地区的试点试行到成功后的全国推广最后开始进行重点建设,都取得了很好的收获,我国与2006年在河南省焦作市的修武县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第一个试点也是当时的唯一试点,目的是将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于国际上的值班律师制度相接合,并决定将试点期间的全部经验推广到全国,两年期间的试点实施结果非常成功,之后河南省决定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推广其全省。

    (二)刑事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

    1.法律援助内容的丰富

    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不能和辩护制度相提并论。而且在看守所、法院等值班的律师,其身份也不能被当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身份。但由于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无需支付费用的。在我国推进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的原则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逐渐得到认可并广泛使用起来,因为该制度可以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有效节省司法资源的使用,可以有效率的发现并惩罚犯罪行为,让我国刑事诉讼体系更加的科学、合理。并且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还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制约了在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前被追诉人的地位的不平等以及对其信息获取的补偿,同时保护了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和明智性,保障其合法权利与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抗衡,提供及时有效的防御程序辩护,让诉讼效率最大化,使司法宽容精神在其面前暴露无遗。

    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司法救济手段的值班律师制度其内涵是广义的,被追诉人无需只有在经济困难、身体精神有特定的缺陷,或者符合特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服务,所以在被追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无法委托律师帮助下,值班律师可以介入案件的任何阶段。同时值班律师做的工作是丰富的,值班律师可以在相同的时间内对多个案件进行接触而且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也可以是多个的,而且每个案件花费的时间也比较短。而且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服务可在其办公室随时接受案件,以极快的速度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服务。

    2.使控辩双方更加平等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形式是控方、辩方双方对抗,之后法院做判决结果。由于缺少了辩护人的帮助,控辩双方的分庭抗礼、平等对抗是难以形成保障的。因为大多数被追诉人没有经历过刑事诉讼,所以对诉讼流程的了解更是无从得知,最大的原因在于大多数被追诉人没有基本的法律意识,而且被追诉人的现实身份导致其人身无法自由的活动、自身接收的消息知之甚少,所以被追诉人总是处于较弱的一方。而且被追诉人收集相关材料、证据材料是相当困难的。所以在法庭时法官看到的大多数只是控方的证据,使被追诉人的弱势地位进一步加深。但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被追诉人可以向律师寻求援助,律师可以向追诉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对被追诉人案件的进展情况和一身所处的境地并对被追诉人对进行程序选择做出正确的建议。对于可以宽大处理的案件,律师可以要求被告人引入认罪和处罚制度,并提出法律建议。此外,刑事诉讼中可能存在一些非法来源、非法程序、非法内容的非法证据,被追诉人很难消除。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参与诉讼过程后,可以帮助被追诉方实现对质能力的提高,有效防止酷刑的发生。

    如前所述,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为被告提供有效的辩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的被追诉人并不是都能委托律师为他们进行辩护。虽然刑事辩护改革在我国全面进行,但这一改革目前仅处于试点阶段。而且大多数的被告无法得到辩护律师的帮助。但是值班律师制度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虽然值班律师不能像辩护律师一样保护客户,但他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能提供法律建议被告在某种程度上,回答问题是否认罪与否,以及如何选择过程。当值律师的介入虽然不能令人满意,但与没有律师的帮助相比,能更好地促进控方与辩方的平等对抗。

    二、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的缺陷

    (一)刑事值班律师诉讼权利过少

    在刑事诉讼中,通过阅读案卷可以使律师详细的对案情进行首要知晓,保护律师在法庭进行合理的辩护。律师也可以在案卷的继续深入了解下知晓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被申请人的指控和处罚,同时收集有关案件的证据,以实现有效的辩护。在值班律师审判中,值班律师是否有权阅览案卷无法形成一致的确定。虽然有些试点地区的值班律师有权阅读他们的文件,但这往往是徒劳的。而有些地区,无法统一有无阅卷权的规定对处于案件各个阶段的的刑事值班律师来说,信息不能及时的了解会导致值班律师对案件的处理会更加的棘手,以至于阅卷权在我国大多数地区一直没有设立。值班律师不具有辩护人的阅卷权利,这是我国于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但由于此条的规定导致了值班律师在大多数的时候仅仅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的途径去对案件进行大致的了解。

    虽然值班律师可以通过查阅司法机关的相关文件对一些较轻的刑事案件有一个较为一般的了解,但是值班律师不能阅读相关文件,也不能查阅证据材料。而且值班律师在执行法律援助时的服务特别的复杂。尤其是在系统的“认罪和认罚与宽大处理”,值班律师只能帮助被申请人法官承认和惩罚制度是否应该采用完全掌握情况,以保证是否承认和惩罚是基于被申请人的真实意图。要是值班律师缺乏阅读这些文件的权利,值班律师就不会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基于前状值班律师就无法和被告讨论相关的意见。并且缺失阅读文件的权利的值班律师,法律要求他在后期签署供词时在场就纯属无稽之谈。值班律师不能理解这个案子,并且很难与控方就判决进行协商。出席的权利只能作为证人。被告不服罪,此时律师更有必要通过一个全面的了解,了解犯罪嫌疑人无罪失去他们的原因,结合案例文件可以找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证据和情节,结合案例分析来识别对象认罪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被告律师调查问卷,所以影响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性,难以实现高质量和有效的帮助。值班律师不能通过行使阅卷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等进行面面俱到的知晓,所以值班律师无法在调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意见,第二个在审查起诉阶段,也会使值班律师承认丧失的权利提出意见的情况下很难实现,在值班的同时让律师的权利呈现为简易的“签署权”。 辩护权的“萎缩”导致值班律师的程序辩护质量良莠不齐,其根本原因是立法者只将值班律师定义为防守性质的辩护人。

    由于《值班律师意见》的施行下使得值班律师拥有了选择程序的权利、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等,但是权利的的丰富也导致了值班律师的工作量发生了肉眼可见的迅速增长,并且大大的越过了其自身法律援助咨询的定义。与此同时,该意见在后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确阅读和会见条件的严格,致使值班律师对其拥有的辩护权很难进行充分的发挥,无法在量刑协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虽然值班律师的权利在书面意义上被撤销,但是他的责任却在其过程中的量刑意见书签字后得到了确认。根据调查显示,值班律师普遍认为口供书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过于沉重,并且在其工作中的风险与压力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逐渐增加。权责无法确切贴合导致了律师值班的工作态度低下,出现严重的人员冗余现象。值班律师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缺乏统一执行统一配合的问题愈发严重。

    (二)刑事值班律师队伍薄弱

    经过律师接手的法律援助案件在2017年有61.5万件,其中法律援助案件8.1万件,受助人7.9万人。律师的人数与其接受的案件的比例大大失衡导致了律师在工作上具有巨大的压力。此外,基于我国城市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也致使了大多数律师律师更倾向于发达是城市,而经济发展相对薄弱城市的律师数量更是寥寥无几,当律师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经常使用相同的数据库,它可能会导致诉讼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值班状态在工作时间的冲突。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值班律师队伍应迅速扩大,以适应发展的需要。但在试点项目中,值班律师的数量远远满足不了需求。根据北京市相关司法资料分析显示,就仅仅在其中一个区的法院接受的案件,一年的时间内提起诉讼的人至少有4000人,但由于其规定一天值班律师值班的人数只有一位。且值班律师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援助的名额仅限十位。这种情况导致了值班律师在面对接受数量庞大、案件复杂的情况下只能对案件进行简易的了解,更谈不上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更加细致的帮助,从而也无法显示出司法公平、公正了。在试点项目中,经济落后地区的值班律师资源匮乏,而当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数量也不少。缺乏值班律师不利于地方值班律师制度的推广,也不利于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三)与案件的诉讼衔接较难

    如果要求值班律师在程序性辩护中具有重要的发挥,那么就要解决在其辩护前的辩护负担,这样便可以使我国的司法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避免司法浪费并且使诉讼过程具有更高的效率。但是,在这一前提下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联系却是十分复杂的,复杂的结果导致其效率低下,而且还需要法律文件的具体指导。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假如被申请人在可申请模式的下,经过申请发现其并不符合申请协助的条件,辩护律师也没有钱寻找,那么在没有律师情况下的被强制的被申请人在审判期间将处于失衡的那一方。经调查,只有15.7%的被告有辩护律师,84.3%的案件没有律师参与法庭的量刑和保护。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值班律师却不是同一个人。不同的值班律师导致了当事人难以相信值班律师可以为自身解决诉讼辩护问题,同时在断断续续的辩护下值班律师也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值班律师而言,需要重新获取被告人的案件信息以及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这不仅耽误了诉讼的进程,也造成了司法上的浪费。

    三、国外刑事值班律师制度的现状及借鉴

    (一)国外刑事值班律师制度

    1.英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的国家,但在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服务质量差、值班律师经费不足等问题。经过不断的实践与发展,值班律师制度一直具有着活跃的力量,英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目的是及时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没有雇佣私人辩护律师调查的初始阶段。因此,警察值班律师计划是英国的值班律师计划之一。在派出所被逮捕和拘留的公民,以及应警察要求协助警察调查而到派出所的公民,都有权得到公帑资助的律师的法律咨询。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成立了专门的主管部门——法律援助局,警察局值班律师的法律咨询费用为144英镑至301英镑之间的统一费率,而延长拘留的额外费用约为每小时55英镑。法院值班律师支付约350英镑一小时的工作。私人律师和公共辩护律师注册登记需要一个特殊的考试,通过考试后可以有资格参加义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律师有权监督职责的操作。经过多层监督义务的律师也在他的任期内,他或她的办公室定期并必须参加专业的职业培训,保证值班律师可以应对时代的不断变更去了解并熟练的运用最新、最热的法律法规,来不断地对其职业操守和水平进行稳步的提升,保障值班律师制度在英国可以源源不断的发展。

    2.加拿大刑事值班律师制度

    在当时,加拿大是英国的殖民国家,该制度在英国兴起后也就自然而然的流传到加拿大。在加拿大,申请值班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宪法赋予的最高权利。此前,加拿大最高法院对布里奇斯一案做出了裁决。这也显示了值班律师在国家法律援助体系中的重要性。因为在加拿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只有极少数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有条件委托辩护律师,所以值班律师的作用便尤为重要,在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最与众不同的一点便是其权利是多种多样的。值班律师责任不仅具有法律援助,还承担其他职责。如果接受被告的法律建议,也有权申请休庭、保释听证,参与程序的分流、起诉和辩护交易。

    (二)国外刑事值班律师制度的借鉴

    在英国,警察问被告,值班律师必须提供帮助,目前法律还规定值班律师会见被告的最短时间, 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立法者应适当的对值班律师的权利进行增加,这样才可以使值班律师对一些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去进一步的了解,更加有效的保证被追诉人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司法资源的有效合理分配。让值班律师可以尽其所有的发挥,使被追诉人看到,在无法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值班律师也是一支可靠的队伍。

    英国、加拿大、的值班律师制度,都有专门的组织来管理律师团队。在英国,法律援助局负责管理值班律师。日本的律师协会协调值班律师的工作。统一的分管模式可以为值班律师建立明确的任用制度、考核制度、培训制度和资金分配制度,保证值班律师的专业性和多样化。这不仅保证了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而且有效优化了值班律师的配置,缓解了工作人员的短缺。我国的值班律师的律师库和一般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库是合并在一起的,在这一管理制度的情况下,造成了对值班律师的任命和监督过程的混乱,也缺乏对值班律师工作的有效监督。如果值班律师有其自己的队伍,那么值班律师也就拥有了自己的标志,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的施行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还设立了公共辩护办公室(PAO),允许公共律师在首次调查讯问之前介入刑事案件,并提供夜间和当值法律服务。

    四、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一)增加刑事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

    值班律师的定位是关系到制度发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因此,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值班律师打好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提供一个理论依据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并打下坚实的基础为特定的辩护律师值班工作,使我国的辩护系统更合理和完美。从实务判断的角度对值班律师的职责范围进行理论分析,可以得出值班律师具有辩护人身份而非准辩护人身份的结论。辩护人与法定帮助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定帮助者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的权利义务既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客体,又与国家权力机关建立一定的制衡关系。值班律师的职责证明了值班律师不仅会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且会影响国家公诉机关的行动。值班律师的权利义务也包括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其次,以值班律师无权出庭为由,否认其辩护人身份是不适当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指出,辩护人的责任不仅包括材料和观点,无罪释放,减少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人被起诉,但也包括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现代刑事辩护既要重视实体辩护,又要重视程序辩护,既要重视审判阶段的实体辩护,也要重视诉讼全过程的程序辩护。应用程序的组件在某种意义上更关注实体,所以值班的法律援助律师财富保护活动也变得更加重要,还包括政府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二)加强值班律师队伍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各式各样的案件也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之中,导致人们对于法律诉讼的需求也越来越多,相对于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值班律师的人数显得略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值班律师的人数应进行大量扩充来保证满足每一位需要寻求法律援助的人,但是人数的增加会导致值班律师的质量参差不齐,所以还要增强值班律师的工作态度与其专业的业务水平,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便显得尤为重要。以避免值班律师制度成为纸上谈兵,没有实际的意义。我认为,刑事值班律师应先从具有两年或两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中选拔,这样的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才可以承担值班律师的责任与义务,体现了律师的法律援助精神。只有经过法律援助中对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仔细考察合格后才可以分配其值班律师的名额,用以扩充值班律师的队伍,增强其素质。实现法律援助的充分化。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更应当加强其法律的宣传与普及,只有大家遵法守法,值班律师制度才会更好的发展。

    (三)合理解决刑事值班律师的诉讼衔接难问题

    当下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实际运行时对刑事诉讼只会在诉讼的其中的一个阶段中进行参加,它经常发生的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后期阶段早期的情况不了解,他们从一开始就开始了解情况,导致工作效率低。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强各阶段值班律师的凝聚力,减少凝聚力阶段带来的低效率。具体的做法可以从案件侦查阶段的值班律师介入,他们会做出会议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律师的意见,是否认罪,是否有法律量刑的情况和其他影响案件记录的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把这个律师的案例文件和通过过程的后续阶段,也就是说,值班律师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确保律师在随后的阶段可以有一个初步的理解通过案件的审查。这样可以减少值班律师在后续阶段无意义的重复性工作,有针对性地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顺利进行,充分利用值班律师的宝贵资源。

    因此,应加强不同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工作。从侦查阶段的第一次介入开始,值班律师应当记录会见,阅卷等笔录,将当事人意见记录成书面材料,把文件传输到下一个诉讼阶段。通过这种方式,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后期可以快速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上诉通过阅读记录,并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及时和准确。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值班律师制度已经在全世界大多数的国家运行多年,其丰富的经验价值对于我们来说是值得我们吸取与借鉴的,如比如说律师选拔的资格和工作监督管理责任,关于值班律师提供内容丰富的法律服务,值班律师资金来源等等。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合理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通过综合形式加以掌握。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试点和分析理论的刑法规定,指出系统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外值班律师制度的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因此,刑事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制度应该定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援助辩护制度建设和发展,完善和系统相关的支持保障体系。同时,要确定值班律师辩护人的地位和当值律师的基本权利,以保证值班律师的效力。让值班律师成为我国除私人委托律师和一般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之外的第三支辩护力量,不仅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发挥作用,而且还要体现其他刑事案件的辩护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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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经网·中经在线

    编辑:王海珠 熊辉 郑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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