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报道综合 8月6日,民航局飞标司印发了关于对《空中游览》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通知,为准确贯彻落实“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通航管理政策,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载人载客类通航运行事中事后监管,有效应对载人类运行系统性风险逐渐累积的形势,在综合研判体验飞行等活动特点和风险的基础上,飞标司结合行业调研意见修订了《空中游览》咨询通告并向行业和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据介绍,本次修订吸收了前期空中游览部分运行要求实施指引的答复意见,从资质要求、适航要求、运行区域、气象标准和飞行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体验飞行安全运行标准。本次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空中游览是指以取酬为目的,在航空器中实施的以 观光游览为目的的飞行活动,包括异地短途观光。局方在判断某一飞行活动是否属于本文定义的空中游览时,应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是出于个人意愿实施的以取酬为目的的空中游 览飞行;
(2)是否为参加空中游览飞行的乘客提供解说,解说应 包括飞行路线所涉及的地面(或水面)上有观赏价值的区域 或地点;
(3)运行区域和游览路线;
(4)运营人实施此类飞行的频次;
(5)空中游览飞行是作为团体或个人观光内容的一部分;
(6)是否因为旅游景点附近的能见度太差,无法达到观 光游览目的,而取消已计划的游览飞行;
(7)是否允许乘客对航空器进行飞行操纵体验;
(8)局方认为适用的其他任何因素。
异地短途观光是指以空中观光游览为目的,载运 乘客从 A 起降场地到 B 起降场地的飞行,此飞行活动可视为 空中游览的一种形式。异地短途观光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在实施异地短途观光时应以空中观光游览为目的, 不得向公众传递短途运输的任何信息或误导公众认为此类飞行即为短途运输;
(2)不得对外公布固定的起飞降落时刻;
(3)两个起降场地的距离在 40 公里之内;
(4)实施异地短途观光的航空器应为飞机和直升机,且 适航审定的乘客座位数(不含驾驶员座位)少于 9 人。
体验飞行是指在航空器中实施的飞行活动,但不以观光旅游为目的,而是以熟悉、体验航空活动,特别是驾驶舱感受为目的,是弘扬航空文化、普及航空知识的常见活动形式。
更多内容,见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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