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敬消费者: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早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而之所以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是因为1962年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迪尼在3月15日于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
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总结: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1、安全消费的权利;
2、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
3、选择的权利;
4、呼吁的权利;
5、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
6、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
7、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
8、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
(全民健康消费创新工程办公室,智慧消费全国联盟秘书处,chinaott@163.com)
发布:中经总网·中经在线
编审:王海珠 熊辉 刘信春
本网智库专家推荐:李贻良(知名消费经济学者、品牌战略专家,国家消博会中国消费经济人物盛典执行主席,中国智慧消费经济模式创始人,全民健康消费示范工程发起人。现任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全国性事业单位)副理事长,兼任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国务院国资委主管)副会长,品牌中国战略规划院专家委副主席、中国智慧消费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各省市驻京机构商会首席专家,世界数字经济组织首席战略专家,中经总网·中经在线专家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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