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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 提升法律监督效能大数据检察工作新路径探析

    中经网  2022-10-13 12:31     浏览量:21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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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王汉成;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三级员额检察官 邹颍超;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 姜辰霖;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姜恺峰。

    大数据时代,智慧检务已成为赋能检察监督办案的一项系统工程。近年来,龙凤检察院确立了“以大数据推动检察监督集成化、精准化、能动化、效率化”的指导思想,在工作中坚持以大数据思维为牵引,为更好地助力于新时期更优质的检察监督,需要逐步建立法律监督数据库,更好地协调融合好大数据与执法办案之“双翼”,从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探索出可行、可用、可操作性强的数据思维办案模式。本文针对龙凤检察院数字平台运行现状,立足提升检察监督效能,尝试对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工作路径进行探析,从“点数据”逐步演进至“块数据”,方可通达至数据互通共享。

    一、龙凤检察院数字平台运行概况

    (一)搭建民行调卷平台,从纸面监督到数字化监督

    针对当前政法网络协同平台只有刑事案件流转,缺少民事案件共享的功能短板,2017年龙凤检察院与大庆市院技术处共同研发了“检法民行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并与龙凤法院建立民行案件信息数据传输通道,不但提升了日常调卷工作的效率,也加强了相互协作、相互监督。

    1.平台传输,实现网上调卷。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进行卷宗调阅实现了网上申请、审批、传输、下载,改变了之前提交书面调阅单,法院再层级审批,费时费力的情况,实现了法院、检察院之间民事、行政案件网上点对点数据实体交换、共享。省略了人来人往、文来文往的繁琐程序,调卷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2018年6月份以来,民事、行政案件办理部门共通过数据平台调阅电子卷宗206次,缩短了调取卷宗时间,实现了当天申请、当天传送,使得调卷环节工作效率大大提升。

    2.信息推送,完善同步监督。龙凤区检察院通过搭建信息传输平台,借以实现与龙凤法院之间共同研讨民事、行政案件的信息共享。通过平台,协商确定由一个派出法庭每月向龙凤检察院提供该法庭当月立案、审结、中止、简要案情、当事人情况、联系方式等案件基本信息,每周传输一次该法庭开庭排期信息。今年以来,龙凤法院共向龙凤检察院通报案件信息23次35条,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室选择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弱势群体利益等重点关注案件参与庭审,对庭审活动的程序规范性、司法公正性进行同步监督。

    3.线索通报,强化工作配合。龙凤检察院通过与龙凤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对相关案件设立专项小组,定期召开案件联席会议,依托于“共享平台”,民事、行政部门与法院审监部门建立监督线索通报机制。通过数字平台,多点互通,法院审监通过与民事、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有关民商事案件申诉、控告、举报线索情况,以达到及时沟通、配合、会商监督工作。

    (二)运用社矫管理平台,从纸面监督到数字化监督

    继大庆市检察院联合市司法局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了《大庆市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以来,龙凤区检察院针对辖区社区矫正监督有空白、难集中、多分散、具体情况不易识别等实际情况,联合龙凤区司法局用好“社区矫正智慧管理平台”,通过设置系统管理、发送文书、决定登记、电子档案、矫正区域、签到管理、教育学习、社区劳动等8个模块,实现与社矫人员进行全方位对接,才能在互动交流中及时发现问题并着手解决。

    1.延伸监督触角,解决异地监督、流转滞后的问题。龙凤检察院通过平台“系统管理”“发送文书”模块,实现与社矫人员的无缝对接,进一步延伸监督触角。一是突破“纸面监督”。平台应用以来,龙凤区检察院与辖区内所有社矫人员直接联系,通过设置个性化问题了解矫正效果,有力突破“纸面监督”层面。二是打通“异地监督”。社矫人员每天通过手机APP打卡签到,汇报思想,既保证了社矫人员外出务工、外出求学、以及外出就医等迫切需要,也保障依法监督管理。三是加快“文书流转”。运用该软件网上文书送达功能,检察机关能够通过互联网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缩短了文书流转时间。可对需要存档的文书进行存档设置,对需要查看、批阅的文件进行提醒,防止有遗漏情况的发生,优化了检察机关与社矫机构文书衔接程序,真正做到电子预览、电子留痕的智能化办公。

    2.拓宽监督覆盖,解决信息单一、时效滞后的问题。通过平台“电子档案”模块,可以直接搜索和调取在矫人员的个人信息,便于检察机关从社矫对象入手进行司法所法律监督工作。一是信息点点通。平台实现了信息共享,通过“电子档案”模块能够立即知道社矫人员的外貌特征、社矫期限、居住地点、家庭成员及联系方式等要素,直接了解其接受矫正的情况。二是存储空间大。该软件将社矫人员信息直接上传至华为云,减少了社矫机构和检察机关本地信息存储和维护的费用。平台采用“华为云WeLink”技术,保障了社矫信息存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三是共享程度高。社矫机构经软件将社矫人员信息同步上传“华为云”后,检察机关可以实时查阅社矫信息,对人员信息不全、异常的,及时与社矫机构进行沟通联络,最大限度提高监督的时效性。

    3.健全监督流程,解决偏重监督、服务不足的问题。通过平台应用,检察机关扭转了过去重监督、轻服务的局面,突出监督的人性化,解决在矫人员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一是监督中有服务。通过远程定位了解每名社矫人员的实时位置,特别是对重点人员要求其每日签到,现在有31人每日签到,其余人员每周签到,有效防止了人机分离、脱管漏管的发生,也适当扩大了被监管人的自由。二是监督中有检验。该软件将社矫人员教育学习和社会劳动情况实时上传并智能排序,检察机关足不出户就能查阅辖区社矫人员的全部改造情况。如发现学习进度缓慢,公益劳动时长不够等异常情形的,及时进行梳理监督线索,与社矫机构进行联系,查明原因持续跟进,达到对社矫人员进行“临时检查”的目的。三是监督中有分析。该软件能够对社矫人员案由筛选、脱管漏管情况进行分析,为社区矫正监督提供大数据分析,为决策提供优质高效的智力支持。年初到现在,龙凤区检察院依托该技术平台对本辖区内98名社矫人员实施监管,未发生一件脱管漏管等违法现象。

    (三)建立侦查监督平台,把握时效与实效,优化核心数据

    针对办案监督时效性不高、覆盖率低、方法被动的局面,龙凤院作为全市检察机关试点单位,探索应用侦查活动监督平台,探索建立新型大数据监督模式。

    1.同步跟踪,建立节点化监督模式。一是精准监督立案。确定专人每天实时登录侦监平台,快速浏览受案时间、案由、办案人、简要案情、嫌疑人基本情况、处理结果等基本信息,梳理监督线索。2019年平台试运行以来,公安机关通过平台共上传案件信息1100件7000余条,龙凤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可能涉及久立不结、撤案、以罚代刑的线索45件,是过去同期线索的2.1倍,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撤案共计11件,提高了监督的时效性和覆盖率。二是跟踪监督办案。公安机关同步上传在办案件办理情况,龙凤区检察院对久立不侦、久侦不决的案件,及时进行预警提醒;对正在侦查的案件,重点审查有无取证行为不合法、强制措施不当、笔录制作不规范、存在漏罪漏犯等问题,发现侦查违法11件次、及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督促轻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诉6件6人,有力提升侦查监督工作质效。三是强化捕后监督。坚持以数据监督形成办案互动,及时把继续侦查意见书通过平台文书交互模块直接传送给公安机关,为后续侦查取证活动提供指导,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意见书调查取证并把取证情况上传平台,形成线上办案交流互动常态。

    2、同步介入,建立纵深化监督模式。具体有三个转变。一是从“随机介入”向“规范介入”转变。针对辖区发生的涉黑、涉恶、涉众等重大案件,公安机关改变过去个案口头或电话邀请提前介入的传统做法,统一归口至法制大队经平台在线发出邀请函,商请龙凤区检察院提请介入侦查,并以重点标注的形式及时将案件信息上传平台,便于检察机关梳理审查、引导侦取证。二是从“常规介入”向“提速介入”转变。疫情期间,在不能直接受理案件的情况下,龙凤区检察院与辖区公安机关沟通,依托侦监平台及时、深度介入案件,有效保证办案效率和质量。2020年2月12日,针对涉疫妨害公务案,通过侦监平台传输案件卷宗、补查提纲、讨论意见等办案文书,搭建交流互通的“绿色通道”。龙凤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实行边补查边审查的联动机制,仅用1天时间就批准逮捕,3天时间即提起公诉。该案入选最高检信息化技术助力疫情防控期间司法办案典型案例。三是从“被动介入”向“全程介入”转变。侦监平台上线后,龙凤区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受立案信息,筛选重点关注案件,通知公安机关同步上传电子卷宗,同步全程介入。

    3.同步分流,建立精准化监督模式。一是筛选轻微案件不起诉。龙凤区检察院通过侦监平台筛案、初审的运用,及时发现适合不起诉的案件,推动快速移送、及时办理,有力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二是推进简案快办提速度。通过侦监平台对轻微案件立案时间、简要案情来审查办案期限,一般从侦破案件后15天即在公安界面显示红灯,对于超过一个月尚未办结的案件通过侦查监督平台发送《说明不结案理由通知书》,提示公安机关尽快结案。三是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龙凤区检察院向大庆市检察院建议将认罪认罚模块嵌入到侦监平台,通过审查简要案情、发破案经过等信息,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认罪、公安机关未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及时发送《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提示函》,前置繁简分流切实节约司法资源。

    二、大数据检察工作对提升法律监督效能的实效

    (一)大数据办案思维扩宽法律监督手段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单单局限于案件办理的单纯法律应用上,有时通过大数据整理、分析对案件事实、证据等相关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从引导侦查到引导、自行侦查双管齐下,以实现最大可能查证案件事实,将大数据截取、转化成固定的证据,通过技术分析利用,可以查找案件线索、收集案件证据,从而实现最大限度法律监督质效。

    (二)有利于各地区和部门之间数据共享

    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可以将不同地区和部门数据更好地进行汇集并留痕入库,由其对跨部门之间的法律监督和线索收集。近期《公益诉讼国有财产保护医疗保险领域数据异常点研判模型》设计中,如果检察机关同医保行政管理部门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助力医疗保险国有财产保护层面取得共识,就可以打通医保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信息壁垒;双方共同探索优化改进医疗保险信息平台数据要素得以让医保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全面提升医疗保险领域行政执法水平和刑事司法水平,创建富有合力的工作格局,对于国有财产保护、解决社会突出矛盾、加大相关领域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充分发挥四大检察法律监督一体化

    在新时期法治思想的学习贯彻之下,检察业务不断演进革新,在四大检察一体化进程之下,需要不断引导检察机关认识好、践行好自身履职、强化法律监督职责进而倒逼提高侦查能力,促进四大检察办案线索实时移送提出了更多考验。大数据的充分利用有助于检察机关自身获取或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收集案件办理所需的相关证据[高晗博 《浅析大数据在检察机关刑事办案中的应用》发表于法制博览],也能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线索及时移送,将案件事实适当进行数据信息转化,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实现四大检察同步监督的理想效果。

    三、数字检察平台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平台兼容与数据不断增多的不协调问题

    在大数据时代,各级检察机关的智慧检务建设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搭建了诸多大数据平台、模型,对大数据法律监督进行了不断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数据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多为自主构建,平台与平台间数据传输缺乏兼容性、稳定性。数据平台建立后的运行会不断增加数据传输,也就是平台的大数据量在不断的增加,不断超过平台原本的承载空间,数据平台的建立不是一次性成型,需要不断的更新,一旦更新停滞就会导致数据平台服务功能丧失甚至停用。同时部分数据都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堆积时间越长共享数据内容堆积更多,实现共享难度就更大,不及时传递就会导致数据资源延后,对数据整理、分析及时性造成障碍,直接影响大数据关键线索排查与移送。龙凤院侦查监督平台就出现过系统数据传输、兼容性故障,一方面由于数据传输不稳定,公安机关上传数据后检察机关在平台上接收不到数据,另一方面由于系统维护问题导致登录功能出现问题,公安机关无法及时、全部传递数据,检察机关就会延迟接收数据。

    (二)实现大数据跨部门实时流通还有待探索

    大数据法律监督并不是检察机关一家单打独斗,而需进一步整合相关部门的数据资源,使办案数据真正流通起来,达到数据实时上传、数据直接使用。实践中,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之间仍然存在“空间壁垒”[尹新钰 《大数据时代下指挥刑检发展路径之探析》],例如:因各单位对电子卷宗目录格式要求不同导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卷宗目录制作不一致,传入电子卷宗平台时需要人工二次制作,不但增加了工作量也使“智慧检务列车”降速行驶;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样需要与行政单位沟通得到数据后再进行数据分析,无法达到大数据直接运用,不仅增加了工作量也导致大量数据被闲置,使大数据体系化构建存在纸上谈兵。在大数据收集方面,跨部门数据共享缺乏认同与配合。在公益诉讼调查工作中行政部门关于信息数据涉密的内部规定各不相同,现实办案过程中存在行政机关对调取证据设置障碍、获取电子证据信息不顺畅的情况,尤其对于没有举报线索、未对相关单位立案的情况下,直接开展对可疑公益诉讼线索筛查工作,相关行政部门缺乏依据提供数据。在大数据流通方面,政法机关在一些建立的平台数据传输上已建立了一些共识,会对数据进行传输,但各单位保障信息平台软件设计均有差异,查询搜索权限设置也各有区别,导致可能出现部分搜索要素无法直接进行筛选操作。社矫管理平台运用过程中就存在公安机关、公益机构没有设置对接端口,无法联动进行大数据监督;平台没有设置入矫宣告监督、判决文书传输模块,出现数据监督空白项。

    (三)数据平台维护与数据运用人才短缺

    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多为聘请专业公司、专业人才进行体系构建和运行维护,但对平台数据的整理、分析等一系列过程都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维护,而检察机关信息化综合人才短缺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瓶颈”[王子茹 《数据共享与智慧案管体系的构建》]。在大数据时代急需掌握电子信息通信技术与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再加上大数据平台的“自主创新”状态导致数据平台重复开发[杨淑雅 《大数据时代智慧刑检建设研究》],造成人力、物力不统一、不集中,不能实现大数据监督质效最大化。现各级检察机关均成立了技术部门,且技术部门对智慧检务大数据运用也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技术工作与实体办案依然没有良好的结合,技术部门在日常办案中往往只局限于单纯数据信息的还原和音视频录制保障的层面,对大数据整理、分析、运用一般不直接负责,在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又缺少对数据信息的进一步分析、应用的专业知识,使获得的数据无法得到有效应用,既浪费了大量数据信息宝贵的价值,又会错过一些可能分析到案件事实的关键数据信息[高晗博 《浅析大数据在检察机关刑事办案中的应用》发表于法制博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有的办案人仍然习惯常规的纸质调卷、纸质阅卷,没有将大数据平台与实际办案充分运用起来。民行调卷平台运用过程中就因没有设置专门人员,法院及检察机关因技术人员调岗直接导致平台出现过停用情况。

    四、大数据运用的路径探索

    (一)整合数据平台让四大检察监督深度融合

    目前各检察机关都建设有针对性的数据平台,实现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某一环节的数据共享,需探索整合现有的智慧检务平台资源,将如侦监平台、社矫平台、民行调卷平台等四大检察监督平台深度融合,打造兼具智能阅卷、立案监督、提前介入、线索移送、数据互通等功能的检察监督大数据平台,减少同时开发维护多个平台的人力、物力、财力,实现一个平台多个模块、多种功能。进一步转变检察机关自主智能格局,将检察机关大数据平台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平台沟通互联,统一数据标准保障数据传输的一致性,实现数据平台有数据、能运用、可复制。龙凤院将继续探索将侦监平台中加入虚假诉讼、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交模块,将刑事案件监督、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实时共享、移送,促进刑事案件与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案件同步办理。

    (二)推动跨部门协作共享机制建立

    大数据检察工作从互联网的角度讲就是运用智慧平台与公安、法院、行政机关实现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 张军检察长在检察机关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设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自人民检察2018年第12期],一方面与各机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建数据池。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打通数据交换通道,建立信息“岛”与“岛”之间数据交换通道[ 张俊杰等人 《大数据+检察监督管理运行创新机制探讨》,载《中国检察官》2018年10月,第25页],共同协商建立健全端口设置与平台模块,促进与各部门之间数据流转和业务协同办理畅通,以提升司法办理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办案过程中所需要获取的大数据往往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或是国家秘密,也是跨部门数据传输不畅的一个主要原因。对于涉密数据信息要通过技术手段保证获取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可以用技术手段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对按照规则筛选及推送的重点监督信息线索,通过立案、审批,再基于立案、审批后的正规程序向相关部门获取权限后解密,以保证大数据法律监督合法、有序。

    (三)加强复合型大数据人才选拔培养

    大数据的运用过程中,数据不单单局限于检索、分类,数据分析尤为重要。办案人员不仅仅需要从大数据中搜集出有用的数据,还需要将整理出的数据进行有效分析,进而查找到数据本身所反映的案件相关信息,发挥数据最大价值。这都需要办案人员不断提升综合能力,在具备扎实法律功底的同时,也要具备大数据分析、运用能力[高晗博 《浅析大数据在检察机关刑事办案中的应用》发表于法制博览]。龙凤院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已运用电子阅卷、证据数据分析,联合技术部门专业人员将电子卷电子屏展示,案件承办人在证据审查时与技术部门人员同步数据筛选、分析;开庭质证时案件承办人与技术人员同步制作演示文稿等方式,通过加强多维、多领域融合办案实践进行人才培养。龙凤院将在侦办新型犯罪案件时加强数据信息扩容和数据分析软件使用技巧方面,探索大数据分析运用实践。进一步加强与政法部门、行政部门在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沟通交流,定期开展新技术、新数据平台的培训,加大全员科技素能培训,使得更多办案人员会用、善用相关数据运用、分析,不断提升大数据法律监督应用效能。

    来源:中经网·中经在线

    编辑:王海珠 熊辉 郑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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