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记者邰思聪)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试行)》日前在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上公布。文件规定,首都功能核心区,包括东城区和西城区,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原则上不超过10万人。
作为城市行政肌体的“细胞”,街道办事处在基层治理中处于承上启下、联结四方的枢纽位置。为加快推动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和水平,文件对首都功能核心区、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中心城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以及其他区域的管理幅度、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社区居委会数量占比等进行了精准区分和界定。
文件提出,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中心城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包括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其他区域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3万人。原则上,首都功能核心区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0万人,除此之外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5万人。
同时,文件提出,除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外,其他区设立街道办事处的区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要达到80%以上,社区居委会数量占村、居委会总数比例要达到60%以上。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助残、文化、体育、就业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设施要能够满足辖区基本需要。
此外,文件规定,各区应按照行政区划调整相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街道办事处优化设置,推动城市化成熟地区的乡镇、地区办事处向街道办事处转制,逐步撤销地区办事处。现有街道办事处中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各区应拟定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稳步推进实施。坚持设立、撤销与界线变更相结合,原则上保持行政区划数量稳定。